设立拍卖企业审批
2007-3-9 17:17:31
许可事项:设立拍卖企业审批
许可对象:法人或自然人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年7月5日发布);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根据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设立拍卖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
设立拍卖企业,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所在城市商务主管部门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2、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经营文物拍卖的应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6、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申请人应该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全体股东签名的申请报告;
2、规范的公司章程和拍卖业务规则;
3、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5、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6、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8、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政务大厅工作人员(电话:0731—2287123)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省商务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省商务厅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湖南省商务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厅市场体系建设处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提出初审意见,交市场体系建设负责人复审。
3、时限:6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市场体系建设处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副厅长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6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厅长
2、岗位职责和权限:
根据审核标准对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同意意见;不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及理由,退回市场体系建设处。
3、时限:5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政务公开大厅工作人员和市场体系建设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定意见制作相关文书;
(2)将办理结果及相关文书材料及时通知申请人,向申请人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汇总、归档相关文书材料。不同意批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审批的意见、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拆渠道。
3、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商务厅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商务厅监察室(电话: 0731—2287167、2287211
典当行设立、变更审核事项
湖南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2007-3-9 17:15:32
办理事项:典当行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设立,典当行分立、合并、跨市州迁移住所、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的)变更。
办理对象:申请典当许可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办理依据:国务院412号令第181项、《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报商务部审批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
1、申请设立典当行,需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3)有符合要求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须的设施;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6)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的要求;7)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由申报市州商务部门签署的文件;2)设立申请(需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3)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4)典当行业务规划、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6)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7)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8)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9)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需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3)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4)典当行的分支机构需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制度,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5)典当行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的营运资金。6)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1)典当行所在地市商务部门和拟办典当行分支机构地(省、市、州)商务部门签署的文件;2)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需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3)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4)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5)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6)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二)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三)岗位责任人:政务大厅工作人员。电话:(0731)2287123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需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需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需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省商务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省商务厅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5、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事项,需出具加盖“湖南省商务厅办理事项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五)时限:即时。
二、审核
(一)标准:《典当管理办法》所列条件和规定要求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由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提出初步意见;
2、由分管副负责人复审,提出办理意见;
3、负责人对申报材料和办理意见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三)岗位责任人:市场体系建设处负责人
(四)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审定:
(一)标准:同审核标准
(二)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厅长
(三)岗位职责和权限:根据审核标准对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同意意见;不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及理由,退回市场体系建设处。
(四)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发文、归档
(一)标准
1、通知申请人应及时、准确;
2、制作相应文书应规范及时;
3、留存归档的文书材料应齐全、规范。
(二)岗位责任人: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和市场体系建设处工作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定意见制作相关文书报商务部审批。
2、经商务部审批后将办理结果及相关文书材料及时通知申请人,向申请人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书;汇总、归档相关文书材料。不同意批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审批的意见、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四)时限: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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